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記者 顧瑞珍)環保部近日印發《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在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礎上,採取強有力的應急管理措施,減緩褐藻醣膠重污染程度,保護公眾身體健康,體現出以“硬”碰“硬”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決心。
      遭遇重污染天氣,有哪些具體措施,我們該怎樣應對?記者就此專訪了環保部相整合負債關負責人。
      房屋二胎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記者:為何要出台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意見?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和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何不同?如何理解“將重污染天氣應汽車借款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負責人: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是基於當前我國異常嚴峻的大氣污染形勢提出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主要是事件發生後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件造成的不利後果。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則強調提前預警、及時響應,避免重污染天氣的持續惡化,而且側重於對公眾竹北售屋健康的防護。《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規定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並不意味著將重污染天氣作為突發事件,而只是比照突發事件進行應急管理。
      因此,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要求,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通過完善體制、健全機制和加強能力建設等,形成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落實、全民共同參與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體系。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各方面關係,從組織機構、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宣傳教育、責任追究等方面統籌安排。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分為四級 紅色預警時大型戶外活動停辦、停課和嚴格機動車限行措施
      記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負責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採取的應急響應措施能夠在某種程度上緩解大氣重污染程度、縮短重污染持續時間,從而實現對公眾健康的保護。但是不能過於依賴和誇大其在應對重污染天氣方面的作用。不能單靠應急預案解決污染的所有問題。重污染天氣的形成機理極為複雜,污染物來源、遷移擴散規律尚不完全清楚,大氣污染的根本問題還是需要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這些日常防控措施來解決。
      記者:霾預警和重污染天氣預警有什麼區別?
      負責人:霾預警屬於氣象部門的預警體系。雖然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以及重污染程度是否緩解都需要依托氣象因素,但是空氣重污染程度的判斷很複雜,與污染物排放與積累也有一定關係。霾本身強度與其造成的空氣重污染不是完全同步的等量遞進關係。霾預警和重污染天氣預警、監測信息不同,發佈條件也不相同。
      記者:重污染天氣的預報和預警是什麼關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應急響應措施是如何規定的?
      負責人:重污染天氣的預報是技術層面的行為,預警是行政層面的行為。從目前各地出台的應急預案內容來看,預警分級大致相同,相應措施基本一致。預警信息一經發佈,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啟動應急響應。
      當發佈藍色預警時,提醒公眾做好健康防護,倡導公眾自覺採取污染減排措施。當發佈黃色及以上等級預警時,按照專項實施方案分級落實強制性減排措施,主要包括工業企業停產、限產、限排,燃煤替代,機動車限行,場地揚塵管控,露天燒烤、秸稈焚燒管制等。當發佈紅色預警時,統籌安排社會資源,為強化強制性減排措施和採取戶外活動停辦、中小學幼兒園停課等措施做好準備,儘量減少對正常社會秩序的影響。
      一般來說,紅色預警對應的應急措施都包括大型戶外活動停辦、中小學和幼兒園停課和嚴格的機動車限行措施。但是各地因為實際情況不同,相應措施的側重點也不同。強制性減排措施要在科學測算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進行,保證各項措施能用、管用。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嚴格追究責任
      記者:怎樣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考核和責任追究?
      負責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或其他規定,將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轄區地方人民政府,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尤其是持續嚴重污染等情形進行具體規定,可以從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的到位等方面進行考慮。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監察、組織、環保等部門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原標題:解讀: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k03ckduf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